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扫黄打非”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制度。举报有功人员是指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来访或其他形式向海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公安部门举报发生在我省的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有关案件的人员。
举报电话:12318,0898-68721818
传 真:0898-68721818
电子邮箱:hnsaohuangban@163.com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青年路5号福利大厦617房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盗印、盗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五)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六)擅自印刷、复制或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案件查处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违法行为并查获各类非法出版物500册(盘)以下的给予300元至500元奖励;500册(盘)以上1000册(盘)以下的给予500元至800元奖励;1000册(盘)以上5000 册(盘)以下的,给予800元至3000元奖励;5000册(盘)以上的给予3000元至10000元奖励。
有特殊重大贡献或举报查获非法出版活动重要案件的,经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限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商议解决;
(四)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原则上奖励给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执法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 元以下的奖励。
(五)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六)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于举报内容,不在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六条 举报奖励兑现程序:
(一)奖金申请程序:案件结案后,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奖励举报人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人举报原始记录或信件、收缴实物清单、出版物鉴定书等有关资料,报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核准。
(二)奖金领取方式:案件结案后,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办案部门通知举报人到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举报人领奖时,应履行签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等手续。
第七条 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经费列入预算,从省“扫黄打非”工作经费中开支,案件结案后由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九条 市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创技术 琼ICP备19003989号-1 文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