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海南将在全国率先实现这项鉴定业务全省通办,费用全免
新闻来源:海南日报 时间:2021-01-30  打印本页 次浏览

1月29日,省新闻办公室在海口举办《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办法》在鉴定费用、受理权限、申办流程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进一步推进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利企、公正高效。《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全省通办和鉴定结论的全省互认通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可就近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办法》明确,鉴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按预算分别列入工伤保险基金和财政支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在申办程序上,《办法》全面取消证明材料,并取消原办法的受理环节和内部表决环节,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

《办法》取消了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交由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实施。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到哪里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交多少费用……

在新闻发布会上

海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回答

全省通办 个人、单位可在任一市县办理鉴定服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项综合评定制度。

我省于2001年初步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制度机制,并颁布实施有关管理办法,2007年进行了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我省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要求,为此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省人社厅副厅长李璟表示,修订后,将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更加明确,鉴定项目和范围的分类更加清晰,申请劳动鉴定更加方便快捷,开展劳动鉴定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将为维护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李璟认为,新《办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制度创新,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理念,在全国率先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全省通办。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任何一个市县能就近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另一方面,鉴定结论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多方兜底 申请人鉴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由省级、市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施。此次新《办法》突出服务下沉,取消了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交由市县劳鉴委开展实施。

具体来说,主要有三大类鉴定项目:第一类是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二类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第三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省级劳鉴委则开展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简单来说,就是申请初次鉴定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市县的劳鉴委申请,办理地点在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次鉴定的,只能向省劳鉴委提出,办理地点在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免除鉴定费用是新《办法》的一大亮点。”省人社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处长陈五洲表示,按照修订前的办法,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没有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是要由申请人来承担的。新《办法》则明确,劳鉴委对被鉴定人组织鉴定评审时不收取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简政便民 全面取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李璟表示,新《办法》从简政便民出发,全面取消了身份证明、工伤认定书、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申请时不用再提交;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的受理环节和内部表决环节,压缩办理时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方群介绍,按照新《办法》要求,申请人申请鉴定服务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和必要的病史材料。此外,鉴定申请人不一定是被鉴定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意识不清、行动不便等原因,确实无法作为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陈五洲举例说,在整个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只有现场的医学技术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场,医疗机构也会在鉴定现场对被鉴定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人证相符。对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经劳鉴委初步确认,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单位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有义务配合再次鉴定。如果两次无故不参加鉴定,可以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办法规定要停止享受初次鉴定的相关待遇,待再次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方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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