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了吗?
该名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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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包括
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同时包含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自去年12月1日
海口诚佳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作人员在操作环保连卷袋机生产全降解连卷袋。康登淋 摄
海口旺豪超市收银台工作人员使用可降解环保袋为顾客打包商品。康登淋 摄
海口市龙华区海垦广场的环保服务站,工作人员在整理展示架上的全降解塑料制品。王程龙 摄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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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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