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除夕),文城镇清澜片区冯某、黄某津,东郊镇东郊村委会东联村符某介、码头村委会码头村符某涛等4人因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被执法部门分别处以500元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广大市民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坚决制止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当好良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以及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的行为,主动劝导,积极举报,共同为持续改善文昌空气质量、营造宜居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创技术 琼ICP备19003989号-1 文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