脏了环境
丢了文明
还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大家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
属于违法行为!
为全面整治我市建筑垃圾非法运输、非法倾倒等问题,提高我市人居环境品质,近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利用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无人机、AI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运输倾倒行为,维护干净、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秩序,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案例一
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9日,云某将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工人倾倒在文城镇谷鸿路诒喜幼儿园斜对面垃圾收集点,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云某作出罚款200元。
案例二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9日,马某用三轮车将建筑垃圾运到文城镇谷鸿路诒喜幼儿园斜对面垃圾收集点倾倒,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马某作出罚款200元。
案例三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8日,王某在文昌市国际航天城产业服务中心处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
案例四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2日,范某在文城镇惠民路63号隔壁占道堆放建筑垃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范某作出罚款100元。
案例五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2日,邓某在清澜坡仔村乱堆放建筑垃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邓某作出罚款100元。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危害
乱倒建筑垃圾不仅会占用土地、损害地表,而且会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建筑垃圾是一种成分复杂的混合物。在运输和露天堆放过程中,一些固体废弃物垃圾填埋后会降低土壤的肥力和活力,另一些固体废弃物在风和水流等外力的作用下汇入河流会污染水源,造成淡水资源的短缺。此外,垃圾有机物分解产生恶臭,并向大气释放出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污染空气。垃圾中持久性的有机污物在环境中难以降解,这类废弃物进入水体或者深入土壤中,将会严重影响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健康,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不可估量的影响。
温馨提示
请单位、个人在建设施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往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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